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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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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執法一科 |
東莞市竹蘭蘭連鎖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處你公司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東人社監字[2021]第20-014號)。你在法定期間內未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19000元罰款處罰的繳款義務現已逾230日(暫計至2022年5月6日),產生加處罰款19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到銀行繳納本金19000元、加處罰款19000元。收到本催告書后,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06月10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東人社監字 [2021]第20-014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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